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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登錄現況研究(一)
 

〔本文發表於「兩岸非物質文化遺產論壇(台中場)」,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主辦〕

摘要

台灣因為地理環境及特殊歷史的發展,形成多元文化交融的特色,也讓台灣文化呈現豐富、多樣性面貌,而反映於無形文化資產的民俗亦是如此。《文化資產保存法》(94年2月5日頒布,並於同年11月1日實施。)公佈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級地方政府均面臨新的任務與挑戰,透過分權制度,由地方進行普查、審議、登錄作業後呈報中央備查、指定。然而透過無形文化資產登錄現況分析,針對中央層級文化機構、地方政府文化機關與承辦單位,以及保存團體(者)兩向度思忖,經由「法令規範」、「行政體制」分別歸納、並彙整諸項實務操作議題,發覺許多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登錄執行面的困境。未來希望透過登錄面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全面檢討並改善;透過各縣市無形文化資產普查與登錄機制讓文化資產在人與時空、歷史脈絡的轉動下持續保存與活用,激發出更多文化資產傳承、期望再生文化資產的可能性與意義,達到文化資產的永續經營。本文就台灣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登錄項目介紹,並針對民俗的普遍現象與登錄機制問題進行分析,希冀更健全台灣無形文化資產登錄、保存與維護的操作面更多思維與發展空間。

關鍵字:無形文化資產、民俗及有關文物

壹、緒論

一、何謂無形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廣義來說包含共時與歷時的「文化財產」與「文化遺產」,而「有形」與「無形」僅是對應的指稱,所謂的有形文化資產就是物質性的遺產,例如:古蹟、聚落、遺址、歷史建築、文化景觀,這些具有一定形體及固定空間的物件都是隸屬有形文化資產的範疇;而無形文化資產是非物質性型態,其主要構建成分源自於社會、生活、環境的「人」及「社群」,並以此為核心,透過「記憶」還有「技」與「藝」的生活文化展演,並連結信仰體系、知識體系、價值觀共同締構民間文化空間與符碼象徵。

「無形文化遺產(資產)」(Intangible Henitage),依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簡稱教科文組織)在西元2003年公布的《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w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將無形文化資產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形式、知識、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等常規和總體呈現。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無形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延續感,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舉凡各種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風俗習慣、神話、禮儀、儀式和節慶、建築技術、傳統手工藝或其他藝術技能、以及自然界和宇宙的相關知識與實踐等,皆包括在無形文化遺產(資產)範疇。這些皆為世界文化資產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具有強烈的不可取代性,體現民族、群體、地域歷史、文化傳統、生活美學的「獨特性」、「真實性」、「自發性」、「在地性」。

面對空間壓縮,如浪襲捲的全球化與同質化,再加上傳統社會結構的崩解,現今世界各國凡重視文化遺產的國家,均紛紛開始針對文化遺產進行相關保護工作,其中尤以無形文化資產處於更不穩定的處境中,可能瞬間殞沒、消失並且難以復原,因此對於無形文化資產之研究與保護已逐漸成為共同趨勢。自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首度提出對於傳統與民間文化的保護與延續、振興等方面訂定保護原則,後續於1996年向世界會員國宣布《保護民間文化遺產建議書》(日、韓譯為《無形文化財指針書》),同年於韓國首爾召開「無形文化財保存方法論」的國際學術會議,提供各國彼此觀摩與促進國際協助合作。1997年大會通過決議,建立《人類口述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而其評審規則與指定形式與我國文資法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的無形文化資產的定義與內涵共通。2001年《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2年《伊斯坦堡宣言》,均提醒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也呼籲世界各國重視物質與非物質文化資產與自然遺產的依存關聯。2003年10月大會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簡稱《非遺公約》,公約中指出:「無形文化資產是一項活的遺產,而維護乃是確保無形文化資產生命力的各項措施」,這是《非遺公約》的原則與精神。然而也由於文化生態的不同,各國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解讀與分類,亦各有不同,例如: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將文化財區分為有形文化財(建造物、美術工藝品)、無形文化財(戲劇、音樂、舞蹈、工藝技術)、民俗文化財(分有形民俗文化財如服飾、家具、器具;無形民俗文化財如風俗習慣、民俗藝能、民俗技術);而依據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章第3條指出文化資產即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二)遺址;(三)文化景觀;(四)傳統藝術;(五)民俗及有關文物;(六)古物;(七)自然地景。依此分類,無形文化資產則涵括「傳統藝術」和「民俗及有關文物」兩大類型,其中傳統藝術又分為工藝美術(如雕刻、編織、彩繪、剪糊、塑製……)和表演藝術(如傳統戲曲、民族音樂、民族舞蹈、藝陣等);民俗及有關文物則包含風俗(如生命禮俗、生活習俗)、信仰(如宗教信仰、祭典科儀等)、節慶(如過年、元宵、清明等)三大項。

不論分類為何,無形文化資產的薪傳總得回歸核心「個人」、「社群」主體之上,尊重無形文化資產的想像與社會實踐,提供認同與持續感,並且健全無形文化資產的保護政策與制度,讓活的文化遺產持續保有活力,而生生不息。

二、民俗及有關文物之定義、內容與分類

依據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內容,所謂文化資產即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可大致區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兩大類別,其中無形文化資產又包含「傳統藝術」和「民俗及有關文物」兩大類型。

民俗也是人民生活的表徵,所謂「俗」正因代表著普羅大眾之風俗。因此民俗呈現一個族群之生活方式,反映族群社會價值觀。所以說民俗的形成是在一定的範圍的地域,相同族群,在共同的環境歷經長久的歲月,經由自主的選擇、沈澱、累積、互動,逐漸養成固定因應生活的心態、方式與知識,形塑的風俗習慣、信仰體系和價值觀念。民俗概分為風俗、信仰、歲時三大類,內容幾乎涵括所有人民的生活習慣,如結婚、生育、成年、喪葬之生命禮俗;或過年、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元等歲時節令;或最具台灣特色之信仰習俗,如宗教、諸神信仰、祭典科儀及祭祀文物等;及民眾普遍相信之占卜巫術與禁忌、民俗療法及地理風水等。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5款,針對「民俗及有關文物」之釋意為「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而根據〈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審查及廢止辦法〉第2條,規定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基準為具有傳統性、地方性、歷史性、文化性及典範性。其中又特別針對民俗相關文物界定,詮釋為民俗活動或儀式進行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價值,而非是以物件本身的藝術價值而論。質言之,民俗及有關文物必須是具傳承性和功能性,亦存在於民間文化生態脈絡之中。

傳統藝術原本就存在於民間社會,民俗信仰、歲時節慶更是民眾生活的一部分,但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許多傳統文化、民俗活動在現代文明的衝擊下,逐漸流失或瀕臨失傳的危機,文化資產是先民所留下的珍貴文化遺產,我們後代子孫應當加以保存、維護。保護傳統文化是刻不容緩的工作,政府施行《文資法》就是希望保存、維護這些珍貴的文化資產。

貳、各縣市登錄之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

台灣因特殊的地理環境及歷史的發展,形成多元文化交融的特色,也讓台灣文化呈現豐富多樣性,而相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類型亦是如此。這樣多元的建構體系便是文化生產與再製的核心價值,為讓有價值的無形文化資產得以持續的運轉與活化,我國新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公佈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級地方政府均面臨新的任務與挑戰。如文資法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已登錄之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中擇其重要者,審查指定為重要傳統藝術、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並辦理公告。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三項登錄、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藉由地方機關進行普查與登錄,甚至經過審核由中央指定,運用公權力強制手段加以保護,使之得以永久維護與保存。

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執行系統是採取分權制度,採地方政府往上級政府提報的模式,由地方進行普查、審議、登錄、公告作業後,提報中央備查、指定;但地方機關因文化資產專業研究、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及文化行政人員、審議委員普遍受限於職位輪調交接不完整、業務繁重、經驗與專業素養不足等方面,導致行政基礎弱化而引發登錄機制結構鬆動、無力感的困境,亟待從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研究調查、行政管理、推廣、加值再利用及永續經營等理念、理論以及實務工作針對登錄機制結構全面展開,進行補強。

台灣各縣市截至98年2月止,完成普查之縣市:基隆市第一期、台北市、台北縣、新竹市、新竹縣原住民、苗栗縣、台中市第一期、台中縣、南投縣原住民、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平地鄉鎮、花蓮縣原住民、台東縣原住民、宜蘭縣、澎湖縣。(參照江韶瑩,《無形文化遺產潛力點調查計畫期中報告》,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2009年9月30日。)以下即各縣市登錄完成的民俗及有關文物項目與介紹:

【表1】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狀況總表(2009年11月29日整理)

所屬縣市
民俗及有關文物
登錄項目
台北市
0
 
基隆市
4
?籠中元祭、(靈泉禪寺雲板、法王寺雲板、北管陣頭)
台北縣
2
平溪天燈節、野柳神明淨港
宜蘭縣
5
頭城搶孤、礁溪二龍競渡、利澤簡走尪、冬山八寶掛絭、宜蘭放水燈
桃園縣
0
 
新竹市
0
 
新竹縣
1
褒忠亭義民節祭典
苗栗縣
4
白沙屯媽祖進香、賽夏族巴斯達隘(矮靈祭)、中港慈裕宮洗港、後龍慈雲宮攻炮城
台中縣
2
大甲媽祖遶境進香、新社九庄媽遶境
台中市
2
旱溪媽祖遶境十八庄、犁頭店穿木屐躦鯪鯉
彰化縣
2
花壇白沙坑迎花燈、鹿港魯班公宴
南投縣
3
竹山社寮紫南宮吃丁酒、竹山社寮紫南宮借金、邵族年祭
雲林縣
2
北港朝天宮迎媽祖、口湖牽水車藏(狀)
嘉義市
1
下路頭鞦韆賽會
嘉義縣
3
鄒族戰祭(mayasvi)、大士爺祭典、衝水路迎客王
台南市
2
七娘媽生,作十六歲、府城迎媽祖
台南縣
13
鹽水蜂炮、學甲上白礁暨刈香、西港刈香、大內頭社太祖夜祭、東山吉貝耍夜祭、永康廣興宮境內擔餅節、佳里金唐殿蕭?香、關廟山西宮遶境暨王醮祭典、東山碧軒寺迎佛祖暨遶境、安定真護宮王船祭、歸仁仁壽宮王船醮典暨遶境、大目降十八嬈、佳里北頭洋平埔夜祭
高雄市
0
 
高雄縣
1
傀儡戲
屏東縣
3
東港王船祭、恆春搶孤及爬孤棚、大路關石獅公信仰
澎湖縣
1
澎湖傳統蒙面
台東縣
4
炮炸肉身寒單爺、(福農宮土地公石碑)、台東縣排灣族Maljeveq(五年祭)、台東縣卑南族Mangayaw(大獵祭)
花蓮縣
0
 
金門縣
0
 
連江縣
0
 
中央主管機關
2
西港刈香、雞籠中元祭
小計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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