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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的劇本才有精采的戲劇

看戲是件快意之事,而評審劇本卻是沉重的任務。

文學畢竟不等同於戲劇,精彩動人的小說未必能以戲劇方式呈現;文辭優美的文章也未必適合舞台表演,於是評選劇作時一方面要考量故事情節、台詞對白的文學性、藝術性,另一方面則必需想像劇情的舞台畫面、時空布景、演員走位,甚至換景、換幕等實際執行製作的可能性。

參賽劇作中許多優秀的散文小說作品,但卻無法以戲劇方式詮釋,劇本必需能以戲劇演出,而戲劇則需透過演員的台詞、肢體、神情來傳達,有些作品只適合以小說、動畫方式表現,舞台上卻難以「表演」,也有劇作全場僅以雙人對白方式陳述劇情,在舞台上將是單調、枯躁又無趣,因此劇本創作評選是以「戲劇」為主要考量,而不是以文學為評選標準,直言之,文筆並非決定劇本的主要因素。

台灣文學館舉辦的台灣文學獎將劇本創作列為比賽項目,立意甚佳值得肯定,雖然比賽辦法仍有商榷之處,諸如傳統戲曲與現代戲劇同台競技;舞台劇與電視劇混為一談;創作、改編未能釐清等問題,但是這個獎項不僅可以鼓勵劇本創作,提供戲劇演出的素材,更能提昇戲劇的品質,為戲劇表演建立「好看」的基礎。

 

〔本文為台灣文學獎戲劇類劇本評審觀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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