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傳統戲曲
台灣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藝術登錄現況(一)

〔本文發表於「海峽兩岸閩南文化生態保護研討會」,福建省藝術研究院、福建省海峽文化研究會、廈門閩南文化研究會主辦〕

摘要

台灣的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包含有編織、雕藝、剪糊等傳統工藝類及戲曲、音樂、歌謠等表演藝能。傳統藝術原本就存在於民眾的生活中,無論信仰、節慶均與傳統藝術相關聯,但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在現代文明的衝擊下,傳統文化逐漸流失或瀕臨失傳,傳統藝術及技藝隨著時間的流逝,其精湛技藝往往亦隨之滅絕失傳,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文化資產是先民所留下的珍貴文化遺產,我們後代子孫應當加以保存、維護,保護傳統文化是刻不容緩的工作,因此政府施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就是希望保存、維護這些珍貴的文化資產。台灣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藝術資源相當豐富,如歌仔戲類廖瓊枝女士、說唱類楊秀卿女士、各式藝陣表演、彩繪藝術等皆為重要資產,因此此篇論文將茲就目前(2009年之前)各縣市已登錄之傳統藝術項目分別依傳統表演藝術以及傳統工藝美術兩大類概述其內容與現況。

關鍵字: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藝術、編織、雕藝、剪糊、戲曲、音樂、歌謠、廖瓊枝、楊秀卿、彩繪。

壹、緒論

一、看得見的無形遺產

「無形遺產(資產)」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簡稱教科文組織)於西元2003年公布的《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w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將無形文化資產定義為:各群體、團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形式、知識、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等常規和總體呈現。世界各群體隨著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使這種代代相傳的無形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延續感,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

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並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它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遊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築藝術及其它藝術。除此之外,還包括傳統形式的聯絡和信息。因此舉凡各種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風俗習慣、神話、禮儀、儀式和節慶、建築技術、傳統手工藝或其他藝術技能、以及自然界和宇宙的相關知識與實踐等,皆包括在無形文化遺產(資產)範疇。

現今世界各國凡重視文化遺產的國家,均對無形文化遺產進行相關保護工作,例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將文化財區分為有形文化財(建造物、美術工藝品)、無形文化財(戲劇、音樂、舞蹈、工藝技術)、民俗文化財(分有形民俗文化財如服飾、家具、器具;無形民俗文化財如風俗習慣、民俗藝能、民俗技術)。依據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第三條指出文化資產即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二)遺址;(三)文化景觀;(四)傳統藝術;(五)民俗及有關文物;(六)古物;(七)自然地景。依此分類,無形文化資產包括「傳統藝術」和「民俗及有關文物」兩大類型,其中傳統藝術又分為工藝美術(如雕刻、編織、彩繪、剪糊、塑製……)和表演藝術(如傳統戲曲、民族音樂、民族舞蹈、藝陣等)。民俗及有關文物則包涵風俗(如生命禮俗、生活習俗)、信仰(如宗教信仰、祭典科儀等)、節慶(如過年、元宵、清明節等)三大項。

二、台灣傳統藝術之定義、範疇與內容

傳統藝術標準為何?什麼樣的藝術才稱為傳統,其外在呈現的美感特質何在?內構的藝術價值究竟是什麼?在面對現代藝術自由、放任的創作風潮下,維繫固有傳統精神以及展現民間生活特色藝術,又該如何維護保存?尤其是針對藝術批評家慣常使用的「藝術層次」時,傳統藝術源自於基層民間需求的發展,本質通俗、庶民化的題材內容,以及親和性、樸質性的表現形式,如何跳脫階層賞析框架,肯定傳統藝術本身最主要的精神與特徵,也是重要議題。

在傳統的藝術理論都具有共同目的,就是為藝術下定義與註解,也就是找尋藝術的本質。從希臘時期開始,哲學家都相信下定義是為找尋事物的本質,能說出事物本質才算是為事物下定義。如此看來,定義幾乎就等同於說出本質。然而這樣的本質,真的可使用語彙描述嗎?且從東西兩方發展來看,在古代文獻中,對於「藝」字有多種解釋,如《論語》〈庸也〉:「求也藝」,《禮記》樂記:「藝成而下」,此「藝」字有「技術」或「才能」之意。即使所謂「六藝——禮、樂、射、御、書、數」也與才藝或技術有關;而《書經》:「純其藝黍稷」,《孟子》〈滕文公〉:「種藝五穀」,《荀子》:「耕耘樹藝」,這些「藝」則含有「種植」的意思。西洋所謂的「藝術」(Art,拉丁文稱為Ars),則大致與「技術」意義相近,古希臘哲學家亞理斯多德(Aristotle)卻認為:「藝術是自然的模仿」,將看待自然模仿是一種藝術技術。

由上可知,藝術的定義,古代中外解釋不盡相同。就一般而論,舉凡含有審美價值的活動及其活動的產物,進而能展演出創作者的思想及情感,並予閱聽者產生共鳴者即為藝術。藝術是人類創作的行為,或行為所產生的有機物體。對於傳統藝術而言,藝術理論雖不能切確給予本質的定義,雖然如此,未必表示沒有或將來也不會產生,或者更應積極地說,透過推展保存傳統藝術的努力再創生與再現的過程中,尋找最為貼近的詮釋。因此面對傳統藝術作品的材料、手法、藝術家、產生的時間及地點、意義或功能,甚至流派、時代及文化背景,與藝術作品創生之間的關係,及個別傳統藝術作品所具有的審美特質都屬於藝術的一環。

而台灣的傳統藝術,就法令面定義而言,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傳統藝術歸類於新文化資產的類型,性質上台灣傳統藝術比較近似於日本〈文化財保存法〉的「無形文化財」(戲劇、音樂、舞蹈、工藝技術),明文指出:「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也就是主要以傳統工藝技藝以及表演藝術藝能為主要範圍。所以台灣的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所謂傳統工藝美術包括編織、雕藝、剪糊、繪畫、女紅、童玩、塑藝、製作、金工;傳統表演藝術則包括傳統之戲曲、音樂、歌謠、舞蹈、說唱、雜技等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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